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这起合同纠纷案的特点是集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债权转让合同于一身,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我受原告委托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活动,并且两审均胜诉。回顾代理历程,总结胜诉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一是全面了解案情、厘清法律关系、确定诉讼思路、细致准备证据。二是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积极应对。一、案情介绍本案涉及三方当事人:原告:黑龙江xx电器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大庆xx家居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大庆xx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6月18日,第一被告与北京xx机电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为大庆xx博览中心项目采购建设所需的电器设备及电料,合同签订后,北京xx机电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需要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所供材料及设备全部经过第一被告核对货款总额为8669835.60元。2008年5月23日,北京xx机电有限公司为方便结算货款,将自己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并书面通知了第二被告。2008年6月7日,第二被告通知原告准备按600万元付款,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2008年6月16日,第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书面付款通知,告知原告其与北京xx机电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受第一被告委托,同时说明单方减少货款总额的决定也是第一被告作出的,也就是第二被告向原告披露了其与第一被告的委托关系。在原告的要求下,第二被告向原告出示了2006年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工程项目开发委托管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第二被告受第一被告的委托,负责第一被告投资开发的大庆xx博览中心项目的开发管理工作。原告得知两被告的委托关系后多次向第一被告索要货款,但第一被告仍不同意按实际货款数额给付,因此,原告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判结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选定由第一被告作为债务人。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判第一被告给付原告货款8669835.6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进入二审,二审公开审理此案并维持一审判决。三、本案涉及的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北京xx机电有限公司与第二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北京xx机电有限公司与第二被告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二是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的委托合同关系,两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第二被告因受托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当由第一被告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第三人和委托人。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来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三是北京xx机电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债权转让,转让方(债权人)有义务通知债务人,本案中北京xx机电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履行了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了第二被告,因为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的委托关系尚未终止,所以应当视为债权人北京xx机电有限公司通知义务已履行完毕,转让关系已经成立,原告作为受让人已经取得转让的债权,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被告向自己履行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致残,她的工伤怎么赔?
案情回放:年月的一天,在木材厂打工的张兴冲冲地骑着自行车往家赶,心里想着在省城上大学的女儿回来了,做点啥好吃。张骑到一个十字路口时,突然一辆摩托车飞速窜出来把张连车带人撞倒在地,张当即不省人事。路过的好心人将她送到医院抢救并报警,而肇事的摩托车不知去向。经诊断,张颅内损伤、出血,面部挫伤、脑挫伤。经抢救昏迷了三天的张终于苏醒,算是捡回了一条命。因肇事摩托车逃逸,出车祸的十字路口没有监控设备,警方无法找到肇事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摩托车负全责,张无责任。家里为治疗花去近五万元,一个月后张出院了,但是却成了一个残疾人,由于脑损伤,几乎不能行走,右手的功能也几乎全部丧失,生活不能处理。张属于工伤吗?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XX张该向谁要求赔偿?XXXX于是,张的家人又找到了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让张找肇事人赔偿。这起事故中肇事者逃逸了,张该怎么办?经朋友介绍,张的家人找到了我。随后我接受委托,来到张家中,与张签订了代理合同,帮助张维权。律师帮助张走维权之路调查取证:XXXXXXXXXX于是我代理张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提交认定书面材料三十二天后,张拿到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部门认定张属于工伤。代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XX按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法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说就是先由肇事人赔偿,赔偿额少于工伤赔偿数额的,由工伤赔偿补足。但是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XXXX12XX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两个伤残等级
这是我代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大庆晚报庆周刊约稿,曾发表在“法律讲堂”栏目当中。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名受害人受伤致身体的两个部位均构成伤残等级,如何赔偿残疾赔偿金就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我的代理意见,得到了主审法官和对方代理人的认可,此案最终达成和解。下面把我根据案件写给晚报的稿件发表在这里,希望给有同样情况的受害人以帮助。案情简介去年3月12日,家住X区的苏红和丈夫马立友开着轿车准备去采油二厂办事,可谁知,事情没办成,自己却出了事。当日,由于天正下大雪,路面很滑,苏红和马立友两人在正常车道上缓慢行驶。当行驶至X区X路时,对向车道上快速驶来一辆吉普车,在看见苏红和马立友的车后,吉普车司机有意识的进行减速,防止发生意外。可就在减速过程中,吉普车产生侧滑驶入苏红两人的车道,两车相撞,意外发生了。事后,苏红的额头和下巴被划伤,颈椎骨骨折,马立友的额头有一条10厘米长的疤痕,而且肝脏破裂。经法医鉴定,苏红的面部伤残为10级,马立友的面部和肝部伤残均为10级伤残。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吉普车司机应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苏红和马立友无责任。两人便要求吉普车司机支付医疗费。经过多次协商,吉普车司机共赔偿苏红两人3万多元医疗费,可这对于苏红两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来说,还远远不够。今年9月26日,苏红和马立友一纸诉状,将吉普车司机和承保该车交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索要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等依法应当得到的赔偿。析案讲法本期特约讲师: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仲玉华如何赔偿两处10级伤残咋定11月X日和X日,此案在大庆市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吉普车司机未到庭。在审理过程中,苏红、马立友的代理律师仲玉华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就伤残赔偿金问题展开唇***舌战。由于苏红的面部为10级伤残,只要按照赔偿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即可,也就是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上年度我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566元)赔偿二十年,再乘以赔偿指数(依据法律规定,伤残等级共十级,赔偿指数依次为一级10/10,二级9/10,三级8/10,四级7/10,五级6/10,六级5/10,七4/10,八级3/10,九级2/10,十级1/10),即苏华应得到的残疾赔偿金:12566x20x1/10=25132元。而本案的焦点却是马立友的两处10级伤残,这到底应该依据啥标准?最高人民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一个最高的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也就是说马立友的两个十级伤残应当按一个十级伤残来算。仲律师认为这对受害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仲律师在开庭前就这个问题查找了相关规定,找到了一受害人构成两处以上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参考依据。这个参考依据就是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后面的资料性附录: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当一个受害人构成多个伤残等级,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当以最高的一个等级作为计算基础,在这个等级的赔偿指数上,其它的伤残等级每一个等级加上一个赔偿附加指数。每个赔偿附加指数不应当超过百分之十。具体每个伤残等级的赔偿附加指数是多少,要根据等级的不同来确定,这个确定权在法官那里,也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仲律师认为,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依次将赔偿附加指数确定为二级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是比较合理的(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计算赔偿附加指数)。依据这个计算方法,马立友应得到的残疾赔偿金为: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566元,赔偿20年,乘以十级伤残的赔偿指数1/10及另一个十级的赔偿附加指数2%之和,即12566X20X(1/10+2%)=30158.4元。法院调解--伤者获赔16万在仲律师的详细讲解和计算后,案件变得明朗起来。那么,受害人到底能够获得多少赔偿?法庭随后进入调解阶段,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最终双方以16万元的赔偿数额达成协议。案件至此终于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