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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内外有别|尊重股东真实意思|技术条款不可或缺

来源:仲玉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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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向合伙创业转化,已是大势所趋。

合伙人不同、公司战略不同,合伙股东围绕股权进行的战略安排定然会有所不同。

面对精心设计的、个性化的股东协议与需要注册备案的公司章程,怎么用?

下面我要聊的内容对你非常有用。

 

    适用上内外有别



就是要清楚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适用范围不同。

股东协议一般在公司设立之初由全体创始人签订,是合伙股东之间真实的意思。在全体签字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依公司法制定,属于公司的宪法性文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效力方面,对内及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对外涉及至与债权人的关系处理。

股东协议不具有公示性,内部文件,具有私密性。


而公司章程在公司注册时备案于工商局,对外公开,也就是公示,因公示而产生公信力。就是说,债权人及其他公众对公示的章程内容产生信赖,依据对章程内容的信赖而与公司或股东发生经济往来时,章程的内容就在双方之间产生如同法律一样的约束力。

所以,我们说,在二者的适用上,区分对内对外。

在对外这一点上,公司章程的效力具有优势。

 

    尊重股东真实意思 


但是,我们聊的是对内,也就是对股东来说,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对同一内容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的问题,就是按哪个约定处理股东之间的纠纷?

 

基本的原则,是要区分哪一个是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说哪个是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就按哪个办。为注册而填空的公司章程,显然不是股东的真实意思。

 

但是如果说不清怎么办?章程往往制定在后。

公司运营,最经受不起的是股东之间的内斗与内耗。一旦说不清、理还乱,合伙人开启内斗模式,公司还有将来吗?

 

   有备无患  技术性条款不可缺 


为了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更为避免一旦诉到法院,适用上出现分歧。所以在胨东协议签订时就要做个事先约定,想得周到一些,有备无患。

 

看一下这个案例:小A、小B、小C三人合伙创立D有限责任公司,三人合伙创业时就写下股东协议,三人投资额相同、持股比例相同、但是小B、小C不参与经营、所以三人依 约定,小A拥有公司53.34%表决权与分红权。


可是公司注册时提交的公司章程写的是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

在小A悉心经营之下,公司成立两年后有了可观的纯利润。年终分红时,按公司章程还是股东协议?

当然是股东协议,因为那才是三人当初真实的意思。


现实是小C以公司章程签订在后并且已在工商局备案为由,称章程已修改了股东协议,应当按后签订的章程分红,合伙人内斗序幕拉开,合伙创业梦想碎了一地

 

如何防范?


 

首选是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把股东协议内容转化成章程的条款。


为以防万一工商局只让你填章程范本,就需要在股东协议中约定一条技术性条款,用于预防合伙人的道德风险。


可以这样写:“公司注册时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没有涉及的内容或者虽有规定但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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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仲玉华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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